一、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請: (一) 申請讓售之土地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二)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取得讓售土地,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