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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篇-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 權利主體不明土地之清理方式?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一、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二、如屆期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三、土地經完成標售者,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規定向不動產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領土地權利價金;土地倘係囑託登記國有者,權利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發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