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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篇-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部分股東之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為全體股東所有時,得否不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申請人倘能檢附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即股東)所有,惟因無法同時為原權利人(股東)全體之繼承人代為申請繼承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免是類土地被代為標售,申請人得免為未會同申請更正登記之其他原權利人(股東)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而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股東)名義登記,惟該申請人之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