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要件(一) 須為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 (二) 須登記之存續期間為未(不)定期限或空白。 (三) 須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四)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二、符合上開要件之地上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登記,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即准予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