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定同一順序優先購買權人有2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
一、優先購買權人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時,按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二、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時,按各申請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計算之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部分優先購買權人拒絕接受者,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其餘優先購買權人之土地權利面積比例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