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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 經清查公告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之土地,其清理方式為何?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一、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權利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空白之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三、未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內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一)登記名義人為一人者,為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之全部。

(二)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按其人數均分該權利範圍空白部分。

前項所稱權利範圍空白部分,為權利範圍全部扣除已有登記權利範圍部分之餘額。
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