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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經清查屬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的土地,應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權利人或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理更正登記。

權利人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五、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六、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七、權利書狀
八、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