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附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者,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除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至第30條及第31條之1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之訂定,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之,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三)權利書狀。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程序:權利人得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前開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詳細案件申辦流程或文件可至本府雲端櫃台申辦e服務(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Index.action)或本府地政局/地籍清理暨標售專區/保管款存入、囑託國有公告暨申領價金及發還土地程序查閱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