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2條規定,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在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 一、不服異議調處結果,於期限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尚未判決確定。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 三、標售土地於決標或登記為國有前,真正權利人依規定申報或申請登記。 四、其他具有正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