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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為標售篇]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之情形?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經公告屬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4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