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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篇-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 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應如何辦理同一權利主權更名?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一、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一)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土地現為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之文件。
(四) 寺廟登記經過及沿革資料。
(五) 土地清冊。
(六) 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七) 以神祇名義登記者.並應檢附該神祇自始為寺廟所奉祀神祇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