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共有人之一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僅就其應有部分,單獨申請塗銷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及「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二、申請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