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登記篇-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設定標的為共有土地,得否由共有人之一申請塗銷登記?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一、分別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可由該設定抵押之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
二、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可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