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者:因權屬並未變更,僅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轉變為分別共有,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 二、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個別所有者:因其權屬已有變動,且性質與共有物分割相似,應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