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清理相關登記之期間為自公告後1年內,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 神明會土地:
1.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登記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97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2.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 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