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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編號類別國家備註
14146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玻利維亞Bolivia
14247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
14349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以色列Israel
14452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委內瑞拉Venezuela
14553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瓜地馬拉Guatemala
14655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賽普勒斯Cyprus
14756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奈及利亞Nigeria
14857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
14958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斯洛伐克Slovakia
15059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
15160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波蘭Poland
15261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哥倫比亞Colombia
15366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蘇利南Suriname
15467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千里達Trinidad and Tobago
15573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盧安達Rwanda
15677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尼加拉瓜Nicaragua
1573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菲律賓Philippines1、准許菲律賓自然人或其公司在我國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 40%以下(包含 40%)建物所有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內政部 86 年 10月 22 日台內地字第 8683016 號函) 2、 菲國人民或公司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其抵押物不以內政部 86 年 10 月 22 日台內地字第 8683016 號函所定之區分所有建物為限。但其因行使抵押權擬取得不動產權利者,仍應符合上開函之規定,僅得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 40%以下(包括 40%)之建物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如該不動產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則不得取得。(內政部 86 年 12 月 13 日台內地字第 8690004 號函) 3、 菲律賓人民在我國繼承取得土地及建物,不受上開本部 86 年 10 月22 日台內地字第 8683016 號函釋之限制。(內政部 87 年 2 月 20日台內地字第 8702904 號函)
1587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丹麥Denmark1、 准許丹麥人民在我國取得抵押權,並得免附互惠證明文件。惟丹麥人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該不動產者,仍應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請當事人檢附由其本國適當機關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取得或設定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內政部 87 年 6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8706334 號函)2、 准許丹麥人得因繼承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內政部 108 年 6 月 25日台內地字第 1080263286 號令)
1598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烏克蘭Ukraine除農地禁止以外,烏克蘭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 97年 4 月 14 日台內地字第 0970059761 號令)
16010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斯洛維尼亞Slovenia准許斯洛維尼亞人以法人身分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內政部98年 9 月 7 日台內地字第 0980161108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