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 72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 剛果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Congo | |
62 | 74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 波札那Botswana | |
63 | 75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 加彭Gabon | |
64 | 76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 約旦Jordan | |
65 | 78 | 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 | 瑞典Sweden | |
66 | 1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新加坡Singapore | 1、 准許新加坡人民及公司(包括新加坡銀行)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內政部 87年2月24日台內地字第 8702939 號函)2、 新加坡人得在我國申請租賃工業區之土地或廠房。(內政部 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06217 號函)3、 有關新加坡人民在我國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案,綜合現行土地法規、行政院及外交部上開函內容歸納如下:(一) 基於土地法第 18 條平等互惠之立法精神,考量兩國國情不同,及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二) 關於新加坡人繼承我國土地,倘該土地屬土地法第 17 條第 1項所列各款,依同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辦理;另如為土地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以外之土地,新加坡人得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並自辦理繼承或遺贈登記完畢之日起 5 年內移轉與本國人,其案件列管及標售程序,類推適用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後段及土地法第 17 條第 2 項執行要點規定。(內政部104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 1040415546 號令) |
67 | 2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香港地區Hong Kong Region | 1、86 年 7 月 1 日以前,香港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86 年 7 月 1 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仍得繼續適用。(內政部 86年 7 月 26 日台內地字第 8607355 號函) 2、 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內政部 86 年 12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8612195 號函)3、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意旨,當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港居民。(內政部 87年6月 10 日台內地字第 8706372 號函)4、 香港地區華僑身分證明書之效期認定及使用事宜:(一) 香港地區居民於『97』年(86 年 7 月 1 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受效期影響,可繼續使用。(二) 自 86 年 7 月 1 日起行政院僑務委員會依法不得受理香港居民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 內政部 87 年 8 月 5 日台內地字第8708266 號函) |
68 | 4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泰國Thailand | 1、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內政部 92 年 8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0920011585 號函) 2、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至於有關其土地面積,因取得當時並無限制,辦理繼承時,應亦無須另予限制。( 內政部 92年 12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0920016705 號函) |
69 | 5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斐濟Fiji | 斐濟有關土地買賣法規對我國人民並無歧視規定,我國國民可比照其他國家人民,即使未在斐濟居留亦可在斐濟境內購買一公畝以下可自由買賣之土地,一公畝以上則須事先申請核准。國有土地僅可承租,租期至多為 99 年,另土著原始持有之土地,則由憲法規定不得買賣並為個人所有。(內政部 82 年 4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8204467 號函) |
70 | 6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百慕達Bermuda | 外國公司在百慕達不得購買或擁有土地,惟可租用土地,最高期限為21 年,國人可依百慕達 1981 年公司法第 144 條規定設定抵押權。(內政部 85 年 9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8508689 號函) |
71 | 9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捷克Czech Republic | 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110年5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號令) |
72 | 11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阿曼Oman | 阿曼人僅得依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8 款暨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之開發』之規定取得我國土地。(內政部 98 年12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 0980216223 號令) |
73 | 16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埃及Egypt | 埃及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外之土地權利。(內政部 98 年 12月18日台內地字第 0980216223 號令) |
74 | 17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愛沙尼亞Estonia | 愛沙尼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農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0 公頃。(內政部 100 年 2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000035369 號令) |
75 | 19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哈薩克Kazakhstan | 哈薩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工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大樓及其附屬相關用地,不得取得農業用地。(內政部 101 年 7 月 18 日台內地字第1010244285 號令) |
76 | 26 | 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 | 密西西比州,美國The State of Mississippi, U.S.A. | 美國密西西比州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惟就公有土地部分,僅有獲得居留權之密州人方得擁有,未具居留權因債務而取得土地者,其擁有年限不得超過 20 年;公司或其他社團法人之成員如含有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取得。另工業用地部分,未具居留權之密州人之取得和擁有不得超過 230 英畝。( 內政部 97 年 4 月 15 日台內地字第 0970057557 號令) |
77 | 2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 柬埔寨Cambodia | 無法取得我國不動產 |
78 | 3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 越南Vietnam | 無法取得我國不動產 |
79 | 4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 緬甸Myanmar | 無法取得我國不動產 |
80 | 5 | 非平等互惠之國家 | 汶萊Brunei | 無法取得我國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