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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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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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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有下列情事免申請印鑑證明:
- 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印鑑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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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 繼承系統表一份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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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 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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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土地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
-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辦(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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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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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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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繼承人可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以查明名下財產之狀態。或者可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可看出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至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總歸戶查詢,以釐清繼承標的之狀態。
- 確認不動產之繼承標的後,申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確認土地、建物正確標示,並據以填載相關資料。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份證(或駕照)、印章,以便供核對身份。
- 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書(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請其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或分割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者,免附印鑑證明。
- 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6個月內申辦登記,否則會因逾期登記而須另行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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